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医大字〔2021〕41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21年6月7日
徐州医科大学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外国留学生管理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徐医大字〔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进入我校学习,学生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教务、管理和毕业工作以及非学历外国留学生各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入学、培养、日常管理及毕业工作。外国留学生研究生与中国研究生实行趋同化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切实推进中外学生教学、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将留学生教育纳入全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供更好的教学资源与管理服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制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年度招生计划,按照教育厅备案登记的年度招生规模、教育部下发的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计划表开展招生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应牵头各学科发挥特色和品牌优势,并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招生计划,交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 制定和公布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外国留学生身份资格、学术水平、学历背景、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根据实际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确保所招收外国留学生符合入学标准。
第九条 明确外国留学生入学最低语言要求。申请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中文能力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含)以上水平;申请以外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外语能力应达到招生简章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并提供国际通用的外语测试体系成绩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考核。
第十条 通过预收学费等合理举措,提高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发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新生报到率。
第十一条 加强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对于已发出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但未到校报到、已持有签证或居留证件但未正常注册且无法联系的外国留学生新生或老生,须进行核实并在开学报到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任务由国际教育学院下达,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成担、落实。外籍教师的授课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20%,且每位外籍教师承担的主干课程不得超过一门。外籍教师应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学科所规定的学位级别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实践课程的外籍教师应具有在我国行医的执照或临时执照。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师资队伍实行资格审查和师资培养遴选制度,明确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加强外国留学生本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应建立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培养制度,完善培养体系,注重培养过程,提高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制定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学生出勤率、实习表现及实习手册等开展审核工作。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应由国际教育学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校外实习加注。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境外实习,认定及审核须符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实习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外国留学生汉语教学。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并及时更新中英文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向外国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概况、教育项目情况、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财务规定和政策、校园文化和生活、咨询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高校专职外国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情况为招生规模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学校足额配备专职外国留学生辅导员,纳入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持续加强外国留学生的辅导员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培训。
第二十条 开展外国留学生入学教育,加强中国国情教育,宣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培养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知华友华情结。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各自权责范围协同管理。外国留学生可申请校外住宿,但应征得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若变更住址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民族等方面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外国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可以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内成立的联谊团体,并接受 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相关宗教法律法规,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保卫处妥善处理;在校外发生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落实外国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规定外国留学生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督促学习期满学生按时离校。外国留学生因违纪开除学籍、自动退学、留级等原因学籍产生变更的,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做好备案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者,可不予注册或予以退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涉及以下异常情况,应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外国留学生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二)外国留学生有涉恐、涉毒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外国留学生有骗取出入境证件、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违反出入境管理嫌疑或行为的;
(四)外国留学生从事非法传教、举行非法宗教活动等违反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
(五)外国留学生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社会组织的;
(六)其他涉及外国留学生的违法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及以下异常情况,应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一)外国留学生无故旷课三天以上,且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二)外国留学生被采取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被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外国留学生有被学校开除、劝退或本人自动离校、病退、转学等无法完成学业情形的;
(四)外国留学生毕业后未能及时离校或者离开中国的。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重大案(事)件、死亡案件等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时,应通报同级外事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并与《徐州医科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手册》配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