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的影响力,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执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经国务院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留学生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外语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攻读临床学位的研究生应能运用第一外语(汉语)进行简单的临床交流;攻读学术学位的研究生应能运用第一外语(汉语)阅读本专业简单的中文资料。
第五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未完成培养计划。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两次处分者。
(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有严
重问题。
(四)论文经评审不合格。
(五)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六条 我校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两次,原则上在6月下旬或根据应届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时间而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应学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方可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理由、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及相关课程的成绩单。
(三)硕士学位论文。
(四)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所有科研论文(省级以上期刊)。
(五)在学期间从事科学研究的原始实验记录。
(六)参加学术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正确,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主要工作,对所研究的课题应
当有自己的见解,以表明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论点明确,文字精练,实验数据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如发现舞弊行为,则取消答辩资格,并按作弊记处。
(四)应届毕业留学生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的进程规定,最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系、部、院以便提供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开题报告与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完成选题工作,并进入学
位论文工作阶段。硕士学位论文所选课题要求与导师的研究方向尽量一致。
所有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都须在本学科内公开举行开题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开题报告参照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在整个学位论文工作中科研设计要科学合理,实验记录要详细,数据要完整准确。
(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1. 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学位课程、开题报告及一定的教学工作或临床实践。
2.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定稿并送有关专家评阅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有3名以上专家,至少有一位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参与非盲审的论文评阅专家不能参加该生的答辩委员会。
(三)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的材料
1. 准备与答辩委员会人数相符的学位论文;
2. 原始实验记录本;
3. 培养计划及开题报告评议表;
4. 学位课程成绩单;
5. 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提前两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签署意见,系、部、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5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导师和参与非盲审的论文评阅专家不参加该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
2.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论文答辩评审。
3. 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4. 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宣布评语和决议后,答辩人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天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5. 各系、部、院应加强论文答辩前的审核工作,对未达到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者一律不能进行答辩。跨学科选题的论文在答辩时要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答辩会。
6. 答辩结束后,将答辩委员会聘书、学位审批书、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及答辩表决票(领取与答辩委员会人数相符的票数)按要求填写,经相关系、部、院签字盖章后送交国际教育学院。
第九条临床专业学位
(一)开题报告与学位论文工作与学术学位者相同
(二)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与学术学位者相同
2.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的材料
除提交与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两项材料。
(1) 临床培养记录本;
(2) 本人经治病人病历或临床实践中本人书写的病案材料10份。
3. 提前两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签署意见,系、部、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答辩。
4. 论文答辩的其他工作同学术学位者。
第十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原
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撰写格式参照《徐州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如需用英语撰写和答辩,须提交详细的汉语摘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我校为来华留学生研究生颁发的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
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学位证书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国际教育学院、档案
馆和图书馆各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的,经学位委
员会复议后,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吊销学位证书。未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系、部、院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留学生硕士生可在半年后两年内补答辩一次,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若仍未通过,不再补答辩,且不再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者获得学位的时间,从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同类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申请硕士学位的留学生研究生开始
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委托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